
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围观数:1353
转让底价:¥ 12,026.710000万元
- 项目编号: G32023GD0000147
- 保证金: 12,026,800.00 元
- 企业性质: 国资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转让方: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3-09-27 至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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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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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企业简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 1 号 310-2 室(空港花都) 所在地区 广东省 - 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王轶夏 成立时间 2016-04-11 注册资本(万元) 40000.000000 (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MA59CEJ76Q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 职工人数 16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股东数量(个) 2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 债权金额(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广东绿地投资有限公司 70 2 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30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8233.680000 -9460.290000 -7101.640000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300376.530000 253572.830000 46803.700000 审计机构 佛山市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3-07-31 0.000000 -196.690000 -196.690000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月报 212858.360000 166251.350000 46607.010000 备注 重
要
信
息
披
露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否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不放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本次转让是按转让标的(即标的企业30%股权)的现状情况进行转让。受让方在受让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细致、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未披露的风险或瑕疵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本次交易,也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提供相关报告的专业机构主张索赔或任何其他权利。
2. 转让方通过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其他挂牌文件(如转让信息公告等)各种方式尽量全面、准确向合格意向受让方披露转让标的的现状情况,但转让方不能确保上述文件确已全面准确反映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风险或其他问题,受让方可以参考转让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但主要应依据其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决策。
3. 标的企业如有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未披露的资产、债权,则该等资产、债权的权益均由转让方享有。即在该等资产、债权的权益确定实现后,由受让方将该等已确定实现的权益无偿转让给转让方或对转让方予以补偿。绿港公司如有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未披露的负债或债权债务纠纷,该等负债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的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予以补偿或赔偿。
4. 标的企业已发生众多债权债务纠纷(包括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标的企业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因此导致的风险均由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依法处理并承担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纠纷造成转让方损失的,由受让方、标的企业全额予以赔偿。
5.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23]第0985号)、年度审计报告(佛京审字(2023)97号)、清产核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M20078号)及法律意见书((2023)国信信扬法字第0183号)。
6.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7.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该笔保证金于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方已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凭证、转让方书面通知、交易双方签署确认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全额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32023GD0000147+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拟订的、并经受让方在申请受让时确认过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履行合同。
(2)本次交易相关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于指定时间内付清。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场外结算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合作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