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中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或“转让标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债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委托联合产权发布信息披露,公开转让企业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企业资产转让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联合产权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资产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资产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应对转让标的具有合法处分权,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七条 转让标的存在共有、抵押、质押、查封、租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转让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应手续或程序,保证转让标的能够合法转让。
第八条 转让方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及联合产权要求提交《资产转让申请书》等转让申请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及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转让方应按联合产权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企业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及联合产权要求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并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转让方可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设置诚意金,但诚意金设置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必要原则。
第十一条 联合产权对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
符合要求的,联合产权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要求的,联合产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联合产权网站上发布,披露期限自发布次日起算。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合理确定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期: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信息披露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时间。
因故确需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应重新计算披露期。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无需进行评估的,转让方应提供定价决策文件。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信息披露约定延期或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终结的,转让方可以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信息披露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披露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的,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如需)及信息披露等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和联合产权要求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等受让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交易文件所列条款。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做好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工作,自主判断资产价值,自主做出交易决策,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受让方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可查阅有关交易文件。意向受让方未查阅文件的,不得以不了解文件已披露内容为由,拒绝配合参与后续交易流程,否则可视为其无故不推进交易。
第二十二条 联合产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逐一登记,并对《资产受让申请书》等受让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意向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要求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根据信息披露要求,依照联合产权相关规定与要求,采取联合受让方式申请受让,并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要求联合产权出具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书面意见的,应在收到联合产权的资格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联合产权作出的资格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与联合产权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六条 联合产权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产权按照信息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联合产权相关操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如以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的,联合产权向意向受让方发出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即为交易结果确认之日;如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成交结果确认文件出具之日即为交易结果确认之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且相关方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资产转让结果,及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联合产权将企业资产转让结果通过联合产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各方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和交易合同约定,通过联合产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联合产权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联合产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联合产权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联合产权应当及时向转让方足额无息划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联合产权应对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联合产权认为符合出具交易凭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交易双方约定期限内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等与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联合产权可以要求交易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资产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的,联合产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资产交易凭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相关方可以按照联合产权相关规定提出调解申请。争议涉及联合产权的,除有特别约定外,相关方可依法向联合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联合产权应以合理方式通知相关方。
在信息披露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披露时间不得少于原披露期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联合产权网站上的累计披露时间不得少于原披露期。
第四十一条 因交易一方过失或故意导致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方损失。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联合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及联合产权应当对在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标的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主体通过联合产权转让资产的,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参照本规则执行。
其中,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主体可根据其内部决策或有权机构批准设定信息披露期及受让资格条件。设定信息披露期及受让资格条件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交易。
第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企业资产转让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于2017年12月7日起发布试行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废止。